一、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历程
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1940年代至1960年代:风险投资起步和相关法律的构建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诞生于战争期间的大量军事技术需要在民用部门找到出路,以补偿先前投入的大量研发费用,并维持美国国内就业。同时,随着大战的结束,很多军人弃戎从商,尽管这些军人在残酷的战争中练就了一般平民所不具备的胆识与领导力,但往往并不具备创办和经营企业所需的经验与专门技能。此外,当时的美国也并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来保证小企业能够在获取重要经济资源,如资本和人才,以及政府采购、游说政界等方面同大企业公平竞争。为此,美国政府于1953年正式通过并颁布了《小企业法》,其目的在于,为小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条件,鼓励小企业的创办与发展,并依据该法设立了SBA。
小企业虽然有着很多优势,但抗风险的能力很小。如果放任众多小企业自生自灭,则会导致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成本的增加,所以需要国家的保护和扶持。小企业在创业的过程中,资金是其首要的难题,特别是当小企业的规模发展到年销售额50万美元到200万美元之间时,资金问题最为突出,但由于此时其生存风险巨大,一般私人投资者往往不敢投资。为了解决小企业资金难的问题,1958年,美国政府又出台了《小企业投资法》,目的在于通过政府的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对小企业进行投资。
这样,经过10多年的探索,美国形成了以《小企业法》、《小企业投资法》以及SBA为核心的、服务于风险投资与小企业创业的法律框架。
1970年代至1980年代:风险投资经济与法律环境的调整阶段在此期间,有四件重要事件改善了风险投资的资本市场环境。其一,是1971年纳斯达克创业板资本市场的创建。创业板资本市场的建立,为小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创造了便利条件,也为风险投资人提供了一个稳妥、安全的退出路径,降低了投资风险,缩短了投资回报周期,从而提高了私人投资者从事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其二,是1985年对于《统一有限合伙法》的修改,更为清晰地界定了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范围。所谓有限合伙是指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有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负责有限合伙的日常运作,并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后者则类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对其投资承担有限责任。在金融实践中,有限合伙的运作方式是,有限合伙人,通常是富有的个人,将投资交给一般合伙人,通常是具有丰富经验的金融家,去运作。有限合伙既具备传统合伙企业易于组织、所受监管较为宽松的优势,又有股份公司所能为投资人提供的安全保障,提高了富有的个人从事私募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今天美国的私募资本投资企业大多采取这一组织形式,从事杠杆收购、风险投资、对冲基金等。其三,是将资本利得税由越战时期的49%降到25%。其四,是将SBA这一机构保留下来。
这样,美国改善了风险投资与高科技创业环境,完全适应了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规律与高科技创业的技术经济规律的需要。
1990年代至今:风险投资与高科技创业的成熟阶段在1990年代,美国经济获得了长达10年的高速增长。大量研究显示,这种经济增长的原动力来自于高科技创业,加速器则是风险投资。这一时期,民营部门的风险投资家在资助高科技创业方面唱了主角,成功资助了大量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高科技创业企业,包括升阳、网景、亚马逊、雅虎、eBay、Google等,帮助造就了互联网神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