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投资措施 丹麦对外资并无特别奖励措施,但对出口事业,能增加就业,鼓励开发之地区,及鼓励研究发展领域之投资,有现金补贴或优惠利率之贷款及融资办法。 奖励投资措施分为两项,兹分述如下: (一)一般性的奖励措施 · 丹麦工业融资局(Finance for Danish industry Ltd.) 对能提出可靠计划及获利性分析者,提供两种贷款: o 普通贷款及H贷款--主要提供给建筑、机械业,偿还期限分别为13年及8年。o K贷款及EM贷款--对象为生产可提高出口及进口替代品竞争力产品的厂商,偿还期为6~10年。 · 丹麦出口授信协会(The Danish Export Credit Council)提供担保给对出口商融资的银行并担保出口商的对外债权风险。 · 丹麦出口融资公司(The Danish Export Finance Corp)融资对象为丹麦出口的资本财及劳务。 · 丹麦出口推广协会(The Danish Export Promotion Council)提供财务支持以协助建立丹麦的出口新市场及介绍新产品,目前最多补助40~45%的成本支出。 · 丹麦技术及工业发展基金(Teknologistyrelsen) 提供贷款给企业从事研究发展计划。贷款利率与丹麦的中央银行最低利率相同。 · 丹麦国际发展基金(DANIDA) 对开发中国家融资和投资的风险予以担保。 · 丹麦协助开发中国家工业化基金(Industrialiseringsfonden for Udviklingslandene )协助和丹麦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开发中国家发展经济。 (二)特别奖励措施 丹麦的某些地区,比如说加特兰的北部、西部和南部,Island of Bornholm和Lolland都有特定的开发区。 · 对资本支出可提供达25%的投资补助。 · 对资本支出提供长达20年的贷款。 · 在资本支出贷款核准后3年内,政府并且对营运资金的贷款提供担保。 · 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另提供特别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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