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设立型态
依据香港公司法有四种不同的公司组织,一为公开募股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二为非公开募股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y),三为独资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四为合股无限公司 (Unlimited Company by Shares)。
二、奖励投资措施
无论是外商或本地公司团体之成立均无差异,此二者在同样的法条下登记,以同等性质视之,课征税率亦无差别,外籍人士得以投资任何行业,且享有法律上百分之百的公平性。除对童工与妇女劳工有特别的法律保障外,一般合法的雇用劳工均可受雇于所有的私人企业,对于资金汇回净额利益、利润及其它费用也没有限制,外汇亦无管制,任何金额、任何时间均可自由地汇入或汇出。
三、投资限制
香港政府对经济事务向采不干预政策,也无特别投资限制,但独占行业(如公共交通工具、电灯、煤气等),敏感性行业(如武器、军备、药剂、毒药、烟、酒等)之生产须向特定部门申请特别牌照,另制烟及酿酒需设仓库,俾海关派人常驻查核。而有关环保的生产事业需 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受其监督。
四、投资主管机关
投资者就投资设立公司或工厂,分别向注册总署公司注册处进行公司注册,向税务局商业登记署领取商业登记证,及向香港工业村公司等机构提出设厂申请。
五、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设立公司
外商想在香港成立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须依公司法(Companies Ordinance)规定提出申请,外国人投资申请程序及规定与香港居民同,惟该公司之公司秘书(Company secretary)必须为香港居民。
投资申请人先拟定公司的中英文名称,并前往公司注册处查询有无重复,若名称相同者,则必须另拟订,若无相同者,即以拟订的名称进行注册手续。
公众有限公司系指其组织章程内,载明股份可以转让过户,又可以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股东数超过五十名,且帐目必须经「会计师」审核的公司,该类公司又分「有股本」和「无股本」公司,有股本公司通常适用于营利性质的公司,而无股本公司则适合一些联谊组合,如 工商协会、公会及非营利性团体等,私人有限公司筹设,必须要「有二名香港居民为发起人」,股东至少要有二人,最高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组织章程必须载明限制股份转让过户权,但不得公开邀请认购公司之股票或债券,加入为股东者可以不是香港居民。故许多我国商人在香港选择成立「私人有限公司」,无论在港成立新公司或分公司须先至注册总署公司注册处注册(香港金钟道政府合署13-15楼),领取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需时约一至二个月。
成立有限公司必须有章程,可委托律师或专业人士代为撰写英文的组织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和组织细则(Articles of Association)。
拟设公司的组织大纲及组织细则,须按照下列方式签署: